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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中的涉民族因素及其解决——兼论法治在民族地区的实现

         

摘要

在我国的社会冲突处置中,由于涉民族因素被赋予了“敏感”、“特殊”等政治属性,事件的衡平与定性往往被抬到政治决策的高度,法治的缺席导致冲突由单纯的法律关系演变成为复杂的政治关系.这种政治优先的冲突治理方式具有效率、秩序的优势,但劣势也非常明显:既不是制度创新,也不是政策替代,非制度化的治理逻辑甚至还抑制了民族地区的社会自我调节功能.在依法治理的角度,当前迫切需要建构统一的国家法治体系,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制定配套性程序规范、完善司法救济、加强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建设,以及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共识的形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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