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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损害责任分类分析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上的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应运而生。一方面,汽车的运行模式逐渐由传统的"人+车"模式转变为"自动驾驶系统+车"的运行模式使得以调整人类驾驶行为为中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不再适用;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证明产品缺陷存在较大难度。可确定汽车保有人对受害人承担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再由保有人根据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向过错方进行追责,由过错一方承担最终责任成为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损害有效的归责路径。由于在自动驾驶状态下,由自动驾驶系统对其进行控制,因此在无过错方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由汽车享有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显失公平,此时可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损害保险(或基金)制度,当赔偿主体缺位的情况下由其对受害人进行弥补。同时,区分此类汽车的运行控制人、所有权人和设计制造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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