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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中应然与实然的博弈——兼评'两高'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

         

摘要

立法权的过度让与、司法权的就地膨胀,司法解释突破立法权限现象已非个例.基于严厉打击贪腐犯罪的需要和受贿罪传统犯罪构成间的冲突、博弈,近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关于"为他人谋利前的数额一并计入受贿罪数额"的规定有突破立法权限之嫌.在理性的立法层面,目前最可行的做法是沿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模式,通过刑事立法方式设计贿赂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提倡立法权的回归;在当前司法实践层面,应当严格适用司法解释第15条之规定,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基础上更多地应用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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