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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认定股权转让对价已付

         

摘要

双方当事人均为外籍,转让方将其在中国独资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双方转让协议等文件明确记载转让股权的对价已经支付,所涉公司的原股东与新股东签署了新章程。股权转让与新章程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企业新批准证书(记载公司出资额不变、两家股东各自出资额),但工商登记因无转让方的配合无法办妥。发生争议,转让方否定已经收取对价。看仲裁庭对此争议如何分析、认定,对转让对价已经支付的证据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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