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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中“有罪推定”模式的弊端

         

摘要

采用不同的审计取证逻辑模式,对审计组织、审计方法甚至审计效率都有着不同的影响。审计取证逻辑模式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在审计取证过程中专门获取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证据;第二种是无论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对于全部的审计事项均需要获取证据。这种模式类似于法学中的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这组相互对立的概念,其中有罪推定是指对被列入犯罪嫌疑对象者事先假定有罪,然后在逻辑和制度上获取有罪证据来证明他有罪,如果不能获得有罪证据,则说明此人无罪的一种法治方式;无罪推定恰恰相反,事先假定它无罪,然后在逻辑和制度上获取全部证据以证明他无罪,但是如果收集的证据显示它有罪,才对他按照有罪处理的一种法治方式。在现代审计领域,目前广泛应用的审计取证逻辑模式是有罪推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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