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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架构下经济责任审计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摘要

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已被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拓展了审计监督内容,使经济责任审计步人了法制化轨道。在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的基础上,基层国家审计机关应该及时定位,把握法律尺度,依法实施审计。但是,在法律架构下如何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基层审计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面临的一道新课题。笔者认为,在经济责任审计配套措施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审计实践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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