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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由来

         

摘要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破坏社会公平,影响职权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一直为各国法律所不允许。所不同的是,该类行为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制的尺度略有差异。早在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其行贿罪规定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85条第三款规定的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也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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