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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要把握好四个度

         

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央企作为领头羊,率先启动,其中以中石化销售公司的混改最受关注,引起社会热议。但是,对如何“混”,怎么“改”,社会各界从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对“混改”实现形式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其中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混改”主要的实现形式是国企向民营资本开放,更有甚者认为国企“混改”的根本出路在于民营化。笔者认为国企“混改”向民营资本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之一,有利于发挥双方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但利弊相生,过犹不及,如不加甄别,片面强调国企“混改”民营化也可能引发诸多问题,反而不利于国企改革,达不到改革的目的。因此,在开展国企“混改”民营化过程中,还要把握好一个度。

著录项

  • 来源
    《化工管理》 |2015年第13期|32-33|共2页
  • 作者

    杨保辉;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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