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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对《拍卖法》有关章节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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