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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迎来“国家标准”

         

摘要

cqvip:大数据时代,每个人在享受着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也在无意识中“被公众化”,如何平衡好信息开发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如何规范信息处理的源头以及整个处理环节从而使个人隐私从根本上得到保护,是值得我们持续关注和共同期待的。2018年5月1日,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在国家标准委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分类显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虽不具有强制性,但任何单位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规范》的发布及时填补了当前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诸多技术细节与实务操作领域的规范空白,也是对现有法规的有效补充,例如,《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而《规范》第5.3条详细规定了同意的形式,第5.4条则规定了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这些都意味着我国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上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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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统工程》 |2018年第7期|8-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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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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