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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会维权工作

         

摘要

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母体中脱胎出来,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因此,在对企业的领导、监管和权力的履行上,仍然坚持“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职代会”的“老三会”制度,而在生产、经营、日常和具体的管理上,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新三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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