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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此次修改《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事项。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二是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将《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对该项中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增加了“征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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