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摘要

cqvip:1关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数量。问:为进一步理解《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请明确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时,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是应为两家以上,还是必须三家以上才能继续磋商环节。简单说,就是截止开标时间后,评审专家未进行资格审查前,投标供应商数量是可以为两家吗,还是要三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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