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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调岗与劳动者的容忍义务

         

摘要

案例背景曹某于2014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岗位为操作工,2014年10月起担任A车间班组长,工作内容为对操作线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固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点至17点,双方于2017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3月1日,由于优化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效率的需要,曹某所在的A车间与B车间合并,公司决定由原B车间班组长负责新成立的车间管理,曹某担任新车间的副组长(辅助组长完成车间管理工作),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曹某对此不满,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足以胜任新车间组长。第二天(曹某当班),总经理在巡视车间时,发现曹某负责的车间员工存在交接班前后一小时已不在岗工作的情况,公司向曹某出具《通告》,以“管理不善、不作为”为由对曹某进行通报批评。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卫生人才》 |2019年第2期|36-38|共3页
  • 作者

    陈艳;

  • 作者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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