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发明与专利》 >专利无效情形下的职务发明报酬权:定性与要件

专利无效情形下的职务发明报酬权:定性与要件

         

摘要

在专利无效情形下,司法实践坚持适用《专利法》第47条第2款来解决单位与职务发明人之间的报酬权纠纷。但这一处理将导致违背常理的结果,有损专利法体系的协调性。症结在于司法实践未能合理地澄清报酬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关系。报酬权为债权,就其法律性质并不能得出其从属于专利权,随专利权的消灭而消灭的结论。出于践行分配正义、实现立法目的以及避免道德风险的考虑,应以技术方案或设计受专利权保护的客观事实为报酬权的构成要件,从而使报酬权的成立与消灭独立于专利权的效力。面对现行法上存在的文义障碍,可分别通过目的性扩张和法律位阶得出更妥当的适用结论。长远来看,应修改相关条文以明确其规范内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