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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实行罪犯工资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摘要

2002年1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开始实施的《关于给予罪犯劳动报酬的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实行劳动报酬制度,获得劳动报酬的罪犯占全部参加劳动罪犯的98%。将罪犯参加劳动应得报酬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在全国属首创,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2003年4月,福建省率先在莆田监狱进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5月在福建省监狱系统全面实行。按照这项新的制度,福建省监狱系统每月发放罪犯劳动报酬200多万元人民币,每名参加监狱强制性劳动的罪犯可以根据劳动绩效获得每月十几元到三百元不等的劳动报酬。此外,湖北省汉津监狱于2003年2月起全监狱实施了罪犯基本工资制。江苏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些监狱也实行了犯人劳动报酬或奖励制度。据统计,从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末,整个中国监狱系统向国家上缴利税达300亿元左右,这期间的罪犯劳动基本上是没有报酬的。虽然《监狱法》在1994年就明确了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这一法律规定长期以来并没有执行,罪犯劳动报酬实际上是一张“法律白条”。这种情况既与我国《劳动法》相抵触,也不符合我国签署的一些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6条第一款规定:“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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