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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效期有关问题的商榷

         

摘要

为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对某些稳定性较差的药品,以及贮存期间药效可能降低或毒性增高,有的甚至不能供药用的药品,卫生部对其规定了有效期。本文仅就药品有效期的计算及其表示方法、效期药品的保存条件等作一讨论,供有关方面参考。 药品有效期的计算及其表示方法 目前,国内在药品有效期的计算上,方法各异。有按生产日正确计算的,如附表表例1、2;有从批号次日算起的,如表列15~17,使实际有效期为×年另一天;也有沿用原规定,从批号次月一日算起,使有效期超过规定,1~30天不等,如表列9~14,以此为最常见。另外,尚有不少厂家,药签及包装上没有效期具体时间,仅有批号及“有效期×年”字样,偶有沿用失效期的。 卫生部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0年版的通知(下称“通知”)之附件一第二条明确规定:药品的有效期的计算,是从药品的生产日期(以生产批号为准)算起,药品标签应列有效期的终止日期。显然,上述为数不少的药厂,在有效期的计算及表示上,严重违反了“通知”的有关规定。 进口药品,习惯采用Exp.dat.或Exp.(Expiration date的缩写,失效期)表示效期,均按生产日对月对日计算,亦即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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