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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业主自治模式新思路

         

摘要

在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很难界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的法院在受理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时,往往以"业主委员会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致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业主自治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的业主自治模式予以重构。一、我国现行业主自治模式中缺少业主团体概念《民法》规定,公司具有社团性质,公司以团体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比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个人财产入股,通过放弃财产权的方式取得股东这一身份权。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15年第1期|77-79|共3页
  • 作者

    马杰;

  • 作者单位

    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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