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个人能否选择并确定社保投诉处理机构

个人能否选择并确定社保投诉处理机构

         

摘要

<正>主持人:劳动者退休数年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称,其在职期间,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其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并要求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处理后,人社部门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进行了处理,最终以投诉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时效已经超过为由,不予受理。个人不服,要求必须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进行处理。有关司法机关倾向于支持个人主张。请问,对于社会保险费违法问题,个人投诉举报时能否选择并确定处理机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