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权益》有问有答

权益》有问有答

         

摘要

<正> 问我企业一职工,妻子靠他生活。该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妻子被列为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在其妻子(今年60岁)又再婚,还能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吗?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该人员再婚后,其生活应由其后夫负责供给,因而按照上述规定,不应当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 |2006年第8期|79-79|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