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协商不一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担责

协商不一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担责

         

摘要

<正>案例林某系交易公司女职工。2008年1月1日起,双方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林某在交易公司的综合市场服装大厅从事夜岗值班工作。2013年2月,林某因综合市场拆迁停止工作。2013年5月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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