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工伤职工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职工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

<正> 案例茅某系江苏省大丰市某公司职工,1996年11月到该公司上班。2003年10月21日上午10:30左右,茅某在本公司内运输浓硫酸时,因盛装浓硫酸的桶突然暴裂,浓硫酸溢出,致使其裆部被烫伤,经当地人民医院诊断为双大腿会阴浓硫酸烫伤、烫伤后疤痕增生。在一段时间内,茅某局部瘢痕瘙痒剧烈,瘢痕反复破溃,后经当地及上海医院医治,病情有所好转。茅某受伤期间(2005年10月21日—2005年3月24日)发生医疗费计41304.6元以及到外地医院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由该公司按规定报销。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