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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摘要

<正>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 |2002年第3期|58-58|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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