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软科学》 >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

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

         

摘要

cqvip:拒绝大数据交易是大数据垄断企业实施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当下游市场竞争的必要数据被拒绝交易,市场竞争生态即遭破坏。本文从竞争秩序维护的反垄断价值目标实现、大数据的资源固有属性等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将必要设施原则适用于大数据垄断规制具有合理性;并由此提出了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适用必要设施原则需要满足的四个基本标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