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招标》 >应以何时点判断投标人仍在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内

应以何时点判断投标人仍在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内

         

摘要

案件来源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4行初9号二审: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0行终9号裁判要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不良信用信息的执行期限应以处理单位发布的文书、文件、通报通告为记录依据。对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项目,应当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及资格审查时点,来判断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已过上网披露期,进而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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