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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公益性耗费补偿渠道的模式构想——建立良性的水利工程公益性耗费补偿机制探讨之三

         

摘要

一、国家财政大循环保证模式 1.目标 水利工程公益性行为功能部分的投资,运行管理费由国家财政统包。 2.条件 (1)法律依据 ①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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