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主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执行完前是否可以执行事务所的财产?

主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执行完前是否可以执行事务所的财产?

         

摘要

1997年5月,山东某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送达JN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JN事务所)的开户银行,要求将JN事务所银行账户中的8万元存款强行划走。至此,一桩标的金额为12万元的欠付货款纠纷,以第三被告JN事务所代为偿还欠款的3/4而告结束。与其他一些案件不同的是,本案中主债务人以及其开办人都依然存续并继续经营,开办人的责任界限也远远没有达到,但是法院却仍然执行了JN事务所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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