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机构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证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机构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证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摘要

1989年4月1日,财政部以(89)财会第017号发文,对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机构出具财务脱钩、挂钩证明和实有资金证明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为主投资的联营公司,下同)及设在外地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指公司资金全部由总公司投入或由分、子公司用留用资金投入的,下同),必须持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保留的文件,按(89)财法字第012号文要求,真报《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情况表》,据以申报办理财务脱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