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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研究

摘要

背景 精神卫生属于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在积极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基础上,对于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的运行实施进行相关研究.目的 了解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的实施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以期提供对于该制度的完善建议.方法 2018年11月—2019年3月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法选取了北京市朝阳区、西城区、大兴区、房山区四区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精神病防治管理的医生(简称精防医生)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14份,采用SPSS 25.0统计软件进行多重响应分析及 χ2拟合优度检验.采取文献研究法,梳理有关该制度的最新规定及其他学者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理论.结果 接受问卷调查的精防医生中有54.7%(117/214)认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非常重要,35.1%(75/214)认为比较重要,认为该制度重要的占比高达89.8%(192/214).精防医生对于该制度的风险预警、疾病监测、社区管理的主要作用认知所占比例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073,P=0.964).15.9%(34/214)的精防医生认为该制度实施的效果非常好,50.9%(109/214)认为效果比较好,24.8%(53/214)认为一般,合计84.1%(180/214)的精防医生认为该制度并不完善,还有改进之处.精防医生对于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所占比例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8.338,P<0.001),其中选择"涉及到患者隐私,患者不愿被知道自己有精神疾病"的最多,占比高达83.2%(178/214).精防医生对于该制度完善建议选择比例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3.579,P=0.019),其中选择"规范信息收集、登记、更正、汇总制度"最多,占比高达76.6%(164/214),选择"规范信息共享及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制度"次之,占比达67.3%(144/214).结论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涉及对于患者隐私权的限制,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以《民法典》立法精神为基础,通过修改《精神卫生法》对该制度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完善报告条件、相关信息收集程序及纠错更新机制,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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