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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重构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摘要

<正>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针对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又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并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通过两者的分析比较以及我国在借鉴后的评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制度更具优越性。因此可以通过舍弃不安抗辩权,借鉴英美法系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合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违约制度又是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2008年第6期|61-63|共3页
  • 作者

    刘岩; 朱宏伟;

  • 作者单位

    1. 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 2.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合同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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