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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总比没有好——读南昌市中院《规定》并且说开去

         

摘要

捧读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昌中院")(简称),作为一名耄耋律师,除了衷心铭谢,请允许结合同年3月19日法发(2004)9号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司法部(简称),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两个巧合十七条中所闻所感,"百无禁忌",概抒胸臆.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2004年第9期|50-50|共1页
  • 作者

    王工;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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