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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据开示

         

摘要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在理论上认识不一致。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传统大陆法系理论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这是比较狭义的诉讼主体理论,排除了侦查机关、被害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地位。我个人认为将辩护人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理由如下:l、在我国辩护人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的,但是,一旦辩护人参加诉讼,就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是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展开辩护活动的,而非依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的,辩护人并非是单纯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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