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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战后补偿诉讼中的国际法争论点──个人请求的原则、海牙公约精神的复苏(下)

         

摘要

三、政府对国民请求权的放弃及其界限如上所述,因违反战时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海牙公约(及其附属陆战规则)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个人,不论是战胜国国民、战败国国民还是中立国国民,都有权向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军队之所属国请求损害赔偿。和受害者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完全无关,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国家之间的战争赔偿请求权。即,战胜国以赔偿金、战争费用赔偿等名义,向战败国要求战争赔偿的请求权。典型的事例是,根据甲午战争后的马关条约,战胜国日本政府向战败国清政府要求二亿两白银(这是明治政府四年以上年收入的总额,清政府的年收入与明治政府差不多)的战争赔偿。和领土的割让、合并一样,被决定的赔偿金额与战胜国方实际的损害原则上没有直接的关系。另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末期,出于立即停战、实现和平的切实愿望,呼叫“无合并、无赔偿、立即无条件停战”,该“无赔偿”是指这里所说的战胜国从战败国那里收取的国家间的战争赔偿。可见,国家间的战争赔偿(Reparation)和对个人的损害赔偿(Compensacion),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1、政府对国民请求权的放弃战争赔偿,基本上由国家或政府间的战争赔偿和对每个受害国民个人的赔偿之两重结构组成,在条约条款上也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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