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及其内容rn(一)“法的支配”与“人的支配”rn中国战国时代的思想家韩非子曾说过“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1],且三国时的诸葛孔明挥泪斩马谡,也是因马谡犯了军事谋略上的错误,这些体现了即使是权力者身边的红人,但只要犯了罪就应当受到处罚的精神.该观点是以与犯罪相应的刑罚是由客观的规则即法来规定为前提,因此,这同近代的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法定主义)是相通的.即,不是奉行将罪与罚交由当时的执政者、权力者进行判断的“人的支配”(“人治”),而是奉行,将罪与罚交由客观规则即法来判断的“法的支配”(法治)的观点.[2]rn然而,这种思想一方面在罪刑法定的口号下,处罚与否都应由刑法明文规定,从而陷入刑法典无误主义的错误,结果,在例外的不应处罚时,法院就没有解释为无罪的余地了,从而陷入只要是符合刑法的行为就是犯罪而应处罚的中央集权性的绝对刑法典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