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14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38篇、会议论文17篇、专利文献9504篇;相关期刊67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第四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等;大陆法系的相关文献由159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磊、郭道扬、包冰锋等。
大陆法系
-研究学者
- 张磊
- 郭道扬
- 包冰锋
- 李军
- 牛广甫
- 王宏
- 禄正平
- 郭丹云
- 陆静
- 陈兴良
- 陈劲阳
- 何勤华
- 刘佳
- 宋亚辉
- 左卫民
- 张淳
- 张艳
- 李伟
- 王祖书
- 王立民
- 王静
- 瞿丰
- 肖青
- 贾凌
- 赵化杰
- 陈今玉
- 严红
- 付兆丽
- 何勤华1
- 何平
- 傅然可
- 冀茂旗
- 冯惠敏
- 刘晴
- 刘玉娟
- 刘秀明
- 刘茜
- 刘萍
- 华倩
- 单飞跃
- 史际春1
- 吕逸榛
- 吴宏耀
- 周二林
- 周敏
- 周林刚
- 周芳宇
- 唐超
- 唐霞
- 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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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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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友好仲裁是与依法仲裁相对应的仲裁形式,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许多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承认并适用了友好仲裁的制度,而我国有关仲裁的法律也没有明确的引入“友好仲裁”的概念。通过阅读和资料的查找可以获得两大法系以及国际上对于友好仲裁制度的规定,各国用不同的方式呈现出友好仲裁的精神与理念,对友好仲裁的概念理解更加深入,了解其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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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籽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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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了原《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对此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法国、日本和韩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和主要特点,通过域外经验的考察,可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民法典》第1091条所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应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严重违反家庭义务及家庭伦理。第二,具有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要求的严重性。第三,具有主观过错。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过错方对家庭的投入和婚姻持续时间。第二,受害者对家庭的投入。第三,该段婚姻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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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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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活跃因素,公司的治理结构影响着公司本身的经营,进一步影响着一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分析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治理模式以及监督机制有着现实意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各有优劣,分析不同模式的利弊,使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从中获得启发,立足实际,汲取其中最有利的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以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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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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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从此诞生了版权(Copy rights)的概念。该法将保护印刷商的权利转变为保护作者的权利,既保护了知识传播,又鼓励了知识生产。它明确规定,出版商在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作者作品时,应当征得其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其立法的意义在于,它一方面鼓励知识的传播,另一方面也鼓励知识的生产,使作者可以基于自身的脑力劳动获得报酬。在大陆法系中,以1791年颁布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颁布的《作者权法》为代表,逐渐形成以作者权为中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组成的大陆法系著作权(author’s right)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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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晋;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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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正当.当前我国配套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尚未形成,制约了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相对完善,其中以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为两大流派.美国、日本分别是这两大法系国家的代表,两者虽然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同,但其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则是相同的.我国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内,结合司法实践,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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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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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的量刑协商程序并非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而是在案件量激增、新型犯罪出现等内在压力的驱动下,基于传统的诉讼模式而衍生出的协商制度。德国的量刑协商程序强调法官对包括供述在内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最大程度上发现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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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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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数论问题在我国的研究场域,基于与欧陆法系同源之故,长期以来在法条竞合的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构上尊德崇日.这种路径依赖直接导致对普通法系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成果缺乏应有的认知与借鉴.应当吸收普通法系"找法"路径所蕴含的"简约化"思想,肯定恪守并科主义所彰显的罪刑法定精神,兼采其最大限度消解竞合的解释技术,借鉴其对有罪必罚原则的"纠偏"模式,通过处置方案的多维对比,以期相关理论得以借力滋养而绽现异域新花.在相关制度的调适上,建议吸纳普通法系相关制度义理与实践精义,在刑法典总则中通过增补"一行为触犯数罪"原则的修正案,在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中增补典型的法条竞合案例,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本土化进路中吸收陪审制的合理化元素,以期探究"中国语境式"的制度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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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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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人民即将迎来中国共产党诞辰100周年的期待中,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在近70载的编纂里程中顺利收官,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70年的编纂里程,绝对不是一夜之间的平地起高墙,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标志,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和“法律宝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一次彻底的立法活动,它承载着法治建设史的步履艰辛,承载着中国人的法治期待和愿景,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也使执政党的政治决断力在此时得到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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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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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后,中国致力于构建的以部门法为基本单元的法律体系开始遭遇结构性挑战,部门法的理论范式对实证法的解释力也日益捉襟见肘,由此引发诸多理论问题:第一,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建设,总体上是以大陆法系的部门法分立格局作为基本框架,但为何在既定目标尚未达成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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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钱斌;
夏众明;
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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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法系渊源的比较视角,主要考察了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影响效应的差异.理论分析发现,金融开放之下法律成本的大幅扩张会削弱金融开放的经济增长效应,同时由于两种法系运行机制的不同所引致的法律效率异质性会对经济增长带来不同影响.在此基础上,利用1998—2017年87个国家或地区的跨国面板数据,主要采用个体时间双固定效应和动态面板GMM方法,实证检验了两个法系下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结论表明,不论哪种法系,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都存在非线性的倒"U"型影响效应,过高的金融开放度反而可能不利于经济增长;相比于海洋法系,大陆法系下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正向持续性作用更强,亦即大陆法系下金融开放的拐点值更高.研究对中国的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提供了一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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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
-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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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清变法修律是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被打破的过程,也是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建立的过程.变法期间"远接德国,近采日本",主动移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一破一立"的关系中完成碰撞与融合.其结果是打破了本土"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法及部门法草案,初步在中国建立了"六法体系".同时,这一新的体系在承载西方法文化成果的同时也装载了中华法文化成果.这场变法运动之所以取法大陆法系是有深层次的原因的.具体说来,一则从法律迁移的角度上讲,大陆法系易于移植,也适宜于移植中国.二则,从变法修律的价值追求上讲,清政府急于变法图强、挽救危亡,愿意主动借鉴吸收.三则,从比较的视野来讲,本土与外来的两大法系存在相融之处.从以上三个角度揭示晚清修律的法律移植大陆法系的必然性,有利于不断总结经验,推进中国法制向着最高的阶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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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飞跃;
张玮
-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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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化选择偏好直接制约了不同国家对待经济法的态度与立场.经济法法律现象普遍有迹可循,但如果以严格的"经济法"语词为标准来识别经济法文化,那么只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存在有经济法文化现象.面对经济生活中的危险力量,两大法系采取了不同的预防机制和法律准备,英美法系国家利用灵活机动的宪政机制与司法传统来化解这种危险,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选择了事前立法的经济法防控机制.在理性主义指导下,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划性立法活动与法律整理习惯塑造了经济法部门的轮廓,而职业法学家群体则以对经济法概念、学说、知识体系的建构和解释,以及参与经济法立法等方式,推动了经济法文化现象在这些国家的生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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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俊伟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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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美证据法缘起的"陪审团之子"或"对抗制产物"的主流观点,不能为大陆法系是否存在证据规则提供理论参照.从一个功能比较的视角出发,证据规则本质上是一种裁判信息的约束机制,立法者既可以在审判阶段也可以在审前阶段,对流向事实认定者的裁判信息进行约束,英美证据法采取了前一种方式,而大陆法系证据规则主要采取了后一种方式.大陆法系证据规则包含少量审判证据规则和大量侦查证据规则,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是判例也是其重要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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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
- 《第四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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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福利国家原则的指导下,各级政府大力推出一系列供公众使用的设施来满足人民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但这些供给行政时代下的公共设施,或者因设置时存在瑕疵,或者因疏于管理,可能会对使用者造成损害.目前我国缺乏成熟的公物理论和完善的公物制度,且无相关立法的有效规范,在公物使用时面临着一系列尴尬问题.本文选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主要国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公物致害赔偿制度作一概览式的考察和比较,并对中国公物致害赔偿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为我国公物致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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