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4篇、会议论文32篇、专利文献10456篇;相关期刊544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等;法律移植的相关文献由1050位作者贡献,包括阮兢青、佴澎、郝东升等。
法律移植—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456篇
占比:90.99%
总计:11492篇
法律移植
-研究学者
- 阮兢青
- 佴澎
- 郝东升
- 黄金兰
- 于海涌
- 张春海
- 李秀清
- 李麒
- 杨静
- 肖光辉
- 何勤华
- 侯利阳
- 叶秋华
- 周赟
- 张丽
- 朱景文
- 杨文丽
- 牛子晗
- 王云霞
- 王勇
- 王峰
- 王霞
- 胡彬
- 郭星华
- 陈杰
- 鲁楠
- 严斌彬
- 于向阳
- 于承良
- 任汝平
- 何铭灏
- 余新兵
- 冯引如
- 刘亚虹
- 刘梦
- 刘淼
- 刘腾飞
- 刘阳
- 刘风景
- 卞森林
- 卞莉
- 吕艳利
- 吴革
- 周媛
- 周雪霏
- 商琳琳
- 夏新华
- 夏联合
- 孙兴
- 孙静
-
-
简筱昊;
李想
-
-
摘要:
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争论已经转变为法律移植过程中是否需要整合本土资源的争论。本土资源否定论者的观点主要建立在误解之上,苏力教授笔下的“本土资源”并非模糊不清的命题。本土资源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对法治建设的供给主要表现为将习惯、惯例等转化为法律,检验移植来的法律,对移植来的法律进行补充、完善等。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过程中作为大写的真理的普世价值并不存在,本土资源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人治”。
-
-
张心颜
-
-
摘要: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从英美法系的“Forum non Conveniens”移植而来,却发生了“异变”,主要表现为在作为裁量性“标准”的“Forum non Conveniens”中嵌入了确定性“规则”,同时以我国及我国国民利益对该原则进行了“价值锁定”。作为此种“异变”的结果,“不方便法院原则”过度挤压了司法者在个案中的妥善权衡的空间,使得“Forum non Conveniens”原本具有的“制衡原告挑选法院”和“维护本国及本国国民利益”两种功能均受到减损,所追求的“正义”与“利益”两种价值也都难以真正落地,并且无法妥善处理平行诉讼、协议管辖等具体问题,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该制度移植中出现的“南橘北枳”现象对我国此后的制度引入具有经验意义。
-
-
王洪雨
-
-
摘要:
比较法这一研究领域和法律移植关系甚密,比较法的“力量”为一国对他国法律的移植提供了积极的实践基础,在立法传统、国际法、国内部门法等方面都有很多实例可对此加以佐证;而其“弱点”又制约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移植界限;通过分析法律与文化背景、地理环境、语言及宗教的关系,进一步揭示比较法潜在的“困境”,以期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些许借鉴意义。
-
-
杨鹿君;
王元
-
-
摘要:
交易所竞争、公司治理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现实问题驱动了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的落地。双层股权结构的核心功能为控制权维持,在推行双层股权结构本土化时,应树立匹配监管的理念,以制度的自我约束和公司治理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强化来建立契合我国法治土壤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
刘之杨
-
-
摘要:
流放在清季被移植而来的监禁刑所替代后,民国政府又多次流放监犯,其中以徒刑改遣、恢复流刑之争和移犯垦边为典型事件。从法律移植的角度看,由于中国社会尚不具备广泛适用监禁刑的条件,故而流放便作为一种调适手段应运而生。不过主张流放者无意恢复古代流放制度或彻底否定法律移植,而是想在认同西方感化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一种适合于中国社会的“新流刑”。他们主张即便在思想共识下,各国仍可依据国情来建立不同的制度,而不应削足适履。流放监犯在民国末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立法思维长期带有求速求全的倾向,故而对法律移植的反思亦多止于批评而缺乏建设,流放监犯的实效遂难期理想。
-
-
廖嘉诚
-
-
摘要:
《公司法》中涉及董事勤勉义务的条款寥寥可数且不成体系,在后法典时代与公司法修改的双重背景下,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成为重要命题。诞生并成熟于美国的商业判斯规则是值得我国移植的对象。我国已有的法条基础和司法实践表明,商业判断规则具有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因此,将商业判断规则作为可排除的任意性规范直接规定在《公司法》法条中,并赋予债权人起诉的部分权利,从而完善董事勤勉义务,建立更加成熟的管理者体系。
-
-
李汶龙;
袁媛;
安筱鹏
-
-
摘要:
尝试抽象出既有大数据治理规则背后的逻辑和思维基础。具体而言,梳理了3种性质不同的基础思维,即简单类比、法律移植和规范想象。3种思维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或多或少都存在,并非对立或者排斥关系,而是处于连续的谱系中。为了增进理解,将“路径依赖”作为参考概念。前两种基础思维属于路径依赖式思维,最后一种强调对既有路径的脱离和超越。基于对大数据治理基础思维的梳理和分析,进一步提出关于治理的顶层设计建议。首先,对传统物权(所有权)的依赖已经走到逻辑终点,如果脱离这一认知轨道,如何通过深入触及数据实践的方式设计治理规则是目前最主要的挑战。其次,法律移植是近十几年来大数据治理规则发展的主要引擎,但移植不同于翻译,移植本身也不是最终目的。审慎对待选择性借鉴的问题,以及规则和理论一体两面的问题,是目前移植实践的瓶颈和突破口。最后,与前两种路径依赖式思维对立,尝试提出规范想象的理念,指出适时脱离既有的历史轨迹和思维惯性的必要性。规范想象力的构建是一个复杂且持续的事业,需要同时跨越学科的藩篱,超越纯概念层面的认知,并形成有效的规则-理论互动。
-
-
朱大明
-
-
摘要:
在我国公司法的历史上,作为第一部完整规定公司制度法律的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作为第一部单行法的1929年《公司法》以及1914年《公司条例》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三部法律文件不仅在内容上存在差异,同时各自所面对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环境都存在很多的不同。这三部法律文件之间具有内在关系,其中包含对于今天公司法完善仍然有益的信息,这有助于更深刻地了解我国公司法自身,而且对于未来公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
付子堂;
郭小东
-
-
摘要:
法学翻译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新中国法理学译著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创期和沉寂期(1949-1977年),这一阶段法理学译著选题在国别上以苏联为主,语种以俄语为主;第二阶段进入恢复发展期(1978-1991年),法理学译著选题从苏联转向西方国家,但该阶段仅有零星的西方法理学经典著作被引进;第三阶段为繁荣发展期(1992-2019年),中国法学翻译事业开始步入"译丛时代",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法理学译著出现"爆炸式"增长。这一阶段的法理学译丛可以划分为七种类型,分别是:法学交叉学科型、以国别为单位型、以法学家命名型、西方法哲学经典型、法理特定主题型、西方政法经典型和凸显人文精神型。回顾新中国70年法理学译著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具体表现为:政治逻辑、市场逻辑和人才逻辑。
-
-
梁永昌
-
-
摘要: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最高院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运用司法手段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破产程序在国家力量退出、破产费用需要从债务人财产支付、破产案件受理困难等情况下,产生了强烈的自我抑制,同时破产制度的供给、对破产案件的消极受理都未较之以往发生可观变化,《破产法》的适用在事实上已经成为一项简单的法律移植活动。
-
-
李麒;
李英
- 《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 2015年
-
摘要:
作为法律移植一项成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司法机制、规则本身设置的可操作性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一规则在实施过程中陷入了一些困境.重集体利益而轻个体权利的群体性观念、法律工具主义、等级特权和人情法观念都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我国民众的法律观念影响至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从法文化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努力从法文化方面提出突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困境的对策,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
-
-
摆文云
- 《宁夏烟草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 2013年
-
摘要:
法律移植是人类文化交流的产物,是以特定的文化为基础的,是一种对外来法律文化本土化的过程.只要国家与国家间或者民族与民族间发生了交往,都将会造成文化上的冲突与融合.但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与取舍的过程中,由于各国家或民族独特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增加了法律文化交流的难度,本文从文化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的法律移植的历史和现状,最后反思了法律移植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必要性以及现实意义.
-
-
- 《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
| 2013年
-
摘要:
虽然法律移植在学术史上常常被认为是一种隐喻型表达,但在中国语境中,这个术语已然成为中国法律变迁的主要方式,朝野对此有着非常强烈的共鸣,即使是反对法律移植者,也无法绕开中国当代法律面向的"移植"特征.然而,以移植为特征的当代中国法,却处于极大的困境中,这种困境不仅表现为"中-西"、"古-今"两大范畴的纠结——这种纠结因全球化的展开而愈加严重,而且还因为近代以降法律移植之目标价值的功利特征,使得当代中国法的变迁处于正当性不足之困境,这种正当性不足表现为民众对法律认同之不足以及通过法律的共同体认同不足,法律移植仅仅被视为表现为共同体认同基础的统治合法性重建技术.但是,要走出法律移植的困境并非抛弃法律移植路径,而事实上也已经无法抛弃,重新审视法律移植的路径,走出仅将移植法作为政治合法性技术(手段)的路径,走出功利主义的法律移植观,重构共同体认同的法律基础.rn 近代以降的中国,在实行法律移植一百年之后,同样面临着全球化与主权国家之间寻找均衡点的问题。法律移植的功能仍然没有脱离重构正当性与共同体认同的范畴,但是似乎已经有了新的迹象,这种新的迹象就是移植文本不再有天然的正当性,而是进入了公共领域进行讨论与酝酿,而这使得法律移植问题有可能跨越“自我”对“他者”的法律认同阶段,而直接进入合法之法的生产阶段;并且作为这种法律酝酿环境的公共领域,并不局限于民族国家内部,更能扩展成为全球公共领域,或者建设全球的公民社会,这才可能使“法治”这一带有普适主义的话语更好的游走于“权利-道德”向度与“政治-伦理”向度之间。
-
-
-
- 《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
| 2013年
-
摘要:
本文以"民权主义"破题,试图从两个向度考察"民权主义"这一政治思想话语的自然流转,尝试描摹出近代的"双重文化人"群体参与其中的法律移植过程中本土传统与舶来传统的博弈拉锯.旨在申明浸润在双重文化中的个体可以意识到两种语言/文化系统间的不同含义与细微差别,从而有可能融汇二者并创造出新的概念和语词.历史学的考察径路以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提出为开端,首先明确其学说对西方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分析重构,继而重点观察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制定的《五五宪章》的法律文本,最后以海外研究为基点,从"民权主义"在西方的研究遭遇入手,观察法律移植后逆向反映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分析不同法律系统间的相互角力,然后辨明融汇中西文化后的创造性产物.另一个向度则在于对"民权主义"这一术语的语词学分析,尤其关注该语词经由西方政治思想影响下的词义流转与中国语境中创造性语词的反向传播.rn 法律移植过程中,一旦涉及到一种文化中独特的观念,就常常需要在另一种语言中发掘新的词汇或方法加以表达,甚或需要创造出新的概念来把握和涵盖两种语言中的异同.因而,笔者试图通过语词的涵义考察审视法律移植的继受方对施与方基于深层文化与传统方面的抗拒与选择性接受.笔者希望使用某种史学的叙述方式,试图描摹"民权主义"从语词产生到指导立宪,直至作为一种中国政治的渊源思想回溯到西方社会的整个过程,以使得法律移植过程中文化传统的抗拒与回应变得清晰显明,但囿于笔者的能力所限与时间仓促,由此带来的理论的粗疏很难避免.但笔者仍然希望可以通过特定阶段的历史描述来呈现法律移植带来的文化思考.
-
-
-
朱涛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
摘要:
法律的移植与承袭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两条基本路径,在大力引入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具体制度的同时,不能回避我国传统"民法"制度与理念具有的历史延续性.将二者加以适当调和的中间路线可以用"本土化"进行描述:即中国进行民事立法时,应当着力将外来法律文化为本土法律文化所吸收,使国民对其产生精神上的认同,将移植概念转化为本土语言,始终以满足本国实际的需要作为最高目标,并客观对待法律移植的长期性.只有在传统与现代、固有法与引进法、移植与承袭之间取得平衡,才是理性构建中国民法典理论和制度体系的关键.
-
-
杨静
-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2014年
-
摘要:
晚清变法修律是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被打破的过程,也是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建立的过程.变法期间"远接德国,近采日本",主动移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一破一立"的关系中完成碰撞与融合.其结果是打破了本土"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法及部门法草案,初步在中国建立了"六法体系".同时,这一新的体系在承载西方法文化成果的同时也装载了中华法文化成果.这场变法运动之所以取法大陆法系是有深层次的原因的.具体说来,一则从法律迁移的角度上讲,大陆法系易于移植,也适宜于移植中国.二则,从变法修律的价值追求上讲,清政府急于变法图强、挽救危亡,愿意主动借鉴吸收.三则,从比较的视野来讲,本土与外来的两大法系存在相融之处.从以上三个角度揭示晚清修律的法律移植大陆法系的必然性,有利于不断总结经验,推进中国法制向着最高的阶段发展.
-
-
何勤华
- 《第二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暨亚洲比较法学会成立大会》
| 2013年
-
摘要:
无论在中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律移植都是与法律翻译联系在一起的.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前者是后者的结果——当一个国家希望学习、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法律时,由于是不同的语言,就必须将他国的法律先翻译为本国的语言,然后才有可能做出判断、做出评价、做出采纳与否的选择.本文以1864年翻译出版的《万国公法》为具体个案,着重对中国近代第一次完整的法律翻译实践过程,这一实践的成果与不足,以及其对中国近现代法律翻译与移植乃至本土化运动的影响等做出分析,解读,提出了一点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万国公法》一书在法律翻译方面的成功,主要表现在它所翻译、定型成中文的名词,许多后来都得到了学界的认可。通过《万国公法》一书的翻译,中国人尤其是其先进的知识分子,不仅获得了尊重国家主权、各国平等相处、互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的知识和观念,也学到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使长期生活在封建专制下的中国人民及其知识分子开始了解西方世界,懂得诸如民主、平等、自由、权利、法治、选举等重要政治和法律制度、观念,接触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法治的观念,并为近代中国发生的轰轰烈烈的反帝、反封建运动奠定了政治法律基础。《万国公法》则是一次系统完整的法律翻译,它承前启后,既吸收了之前法律翻译的成果,又创造了一批汉字法律术语,从而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律翻译的基础。再次,《万国公法》的翻译实践,是法律翻译、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互动发展规律的一次生动体现。最后,学术创新、理论勇气,历来都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法律发展的原动力和灵魂。法律翻译(当然也包括了其他理论或学术的翻译)也可以带来学术和理论的创新,给接受翻译成果的国家或民族带来翻天覆地的革命性的变化。《万国公法》引进西方政治与法律观念,导致了中国近代政治与法律领域的巨大革命,将在西方诞生的政治与法律观念,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罪刑法定等,引入中国,成为指导中国近代法和法学变革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
-
- 《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
| 2013年
-
摘要:
美国的"拜杜法案"自颁布以来对大学和非营利机构的专利转移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我国因此移植"拜杜法案"制定了《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然而"斯坦福大学诉罗氏公司"案的判决引发了人们对"拜杜法案"的重新解读.法案中高校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归属制度是建立在错误的假设前提之上的,这都源于忽略了保护高校发明人的利益.本文通过探究高校科研团队发明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我国加强政府资助专利中高校发明人利益保护的借鉴之处,也为我国今后移植法律制度带来启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问题具有“双重性”,即既要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政府资助高校专利商业化的问题,也要解决发达国家面临的发明人利益保护的难题。所以我国在移植、借鉴外国先进立法和制度时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切忌简单的“拿来主义”。要随时了解相关法案、判例的最新动态,做到谨慎借鉴,及时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