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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 召开年:2015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5-09-25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会议文集:第三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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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文章介绍了比较法的功能,分析了比较法运用上的限制,并通过行政程序法的例子,对比较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同时总结了建构比较行政法的优良的生存发展环境,最后对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展望。
  • 摘要:国家法传统和政法传统虽然是相关联的概念,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当西方学者习惯讨论纯粹的法律传统时,俄罗斯的专家们提出了国家法传统和政法传统这种混合概念。社会主导世界观、法律关系中的形象以及规范的性质向法律传统提供思想和观念、原则和规范。情绪构成、心理认知、概念解释、行为技能体现法律传统的功能方面,即让法律关系充满情感和智力活动的各个要素。上列元素并不基于同一个标准,反而其内容之间有许多交叉领域。同时,情绪状态(如同情、爱情、责任感等)会以价值的身份参与守法动机和违法动机的产生。法律行为技能和认知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情感决定的,而情绪状态又是基于对法律现实的认知形成的。法律原型直接影响神话、世界观以及其它国家法传统的元素。可见,俄罗斯宪法学在研究法律传统观念己有一定的成就。笔者最近完成的学位论文《传统与宪法:俄罗斯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在上述方法论的基础上对俄罗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三种法律传统进行了研究,并且准备将其跟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传统进行比较。
  • 摘要:文章介绍了比较法对适用国际私法、研究国际私法以及对国际私法法典编纂的意义。并通过分析,得出了对中国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有重要意义,并从司法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对中国国际私法进行探讨。
  • 摘要:自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十批指导性案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案例指导".使用指导性案例的核心是确定是否为类似案件.中国法官在实践中判断待判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相似的主要支点是案件争议点和关键事实.使用指导性案例要妥当进行类比推理.指导性案例的不同部分在案例裁判中具有不同作用,其指导性也具有多重形式,可普遍化是案例使用的基本要求.不能因指导性案例可能的偏差否定案例指导制度.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官会隐形使用指导性案例.为了实现公正与法治,需要变隐形使用为明示适用.
  • 摘要:文章介绍了时间观念变迁,分析了流变的时间观念与动态比较法,总结了全球化空间观与比较法的“主题域”。人们永远无法离开时空模具和量尺,尽管法律所要面向的人的生活物理形式始终在那,只不过要把这种生活放置到何种时空场域中去,或者用何种法律比例尺来测量,抑或用何种滤镜过滤出哪些关切的方面而已。也许比较的时空向度已经成为了一个选择的问题。
  • 摘要:文章介绍了新商法人的演进及其性质,分析了新商人法的特征,并总结了新商人法的法律渊源,择其主要内容则是“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实践、国际商事仲裁的判决活动、国际商事实体法和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法律实践”,特别是跨国公司形成的业务网络所产生的规则体系。
  • 摘要:中国自1982年与瑞典签署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以来,历经30多年的实践,已经与13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此外,在9个自贸区协定中也纳入了投资章节.2012年5月13日,《中日韩投资协定》在北京签署.该协定是中国、日本和韩国经过6年谈判达成的三方投资规则,也是中日韩之间第一份法律性经济协定,对促进和保护三国相互投资,深化三国投资合作,推动三国经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该协定有21条和1个附加议定书,囊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括的所有重要内容.特别是协定中若干制度的规定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协议签署后,中国相继开启中日韩自贸区(FTA)谈判,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谈判,中美投资谈判和中欧投资谈判.目前这些谈判进行得很艰苦,中国需要在若干制度上进行重大突破.本文笔者选取国民待遇、不符措施和透明度三个核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日韩投资协定中这些制度设置的特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有助于中国在今后谈判中合理设定具体条款,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 摘要:《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简称"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为成功的立法,其制度品质赢得了广泛赞誉,其立法效率亦得到充分认可.民国民法典由看似繁琐的"复合立法机构"制定完成: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负责确定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确保民法的政治方向;隶属于立法院的民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民法各编草案的起草;立法院立法委员会负责草案的审议、议决;经议决的各编法案最后由国民政府予以颁布实施.在"复合立法机构"的运作过程中,胡汉民发挥了重要的政治作用,将四个机构的运行有效的衔接起来;史尚宽发挥了重要的专业作用,为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的拟定、篇章结构的设计、全案条文的起草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支持.
  • 摘要:本文希望就吴经熊二三十年代的宪法观,进一步说明其法律思想基础与中国传统的正义之天当时有什么关系,亦分析明治时期进化论主将加藤弘之宪法理念的和魂洋才性格,以资比较。本文不拟从事文本分析和重构两人思想理念的工作,也无意对行世研究文献作出评论或评价。仅在上述大量研究成果基础之上,进行综合和比较,借以探索所关怀的比较法律史问题。本文分四节。先述两人的出身背景及在修宪过程中的地位。其次两节分别分析两人的宪法理念,而以其思想基础、国体、政府形态以及国民权利为焦点。最后观察两者异同的关键所在。
  • 摘要:理想的股市是指,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参与其中,具有高流动性、高公正性及最小化的市场冲击的市场.在日本,曾经有过交叉持股的历史,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经济泡沫破灭,其弊病表面化.在消除交叉持股的过程中,外国投资者起到了接盘的作用.在扩大投资者人群方面,个人的直接投资和通过投资信托和养老金的投资也至关重要,日本采取了引进缴费确定型养老金等措施。在安倍经济学下,则采取了引进NISA(日本版ISA)、运作公共养老金的GPIF治理改革及市场运作比例的扩大、开发和公布着眼于ROE的新股价指数(JPX400)、引进用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等措施。与此同时,以中国为例,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构成(成交比例)中个人投资者占比达到82.24%,而在投资者构成(持股比例)中一般法人占比达到63.64%这一情况与日本以往的交叉持股的情形极其相似。今后在中国股市上,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所起到的作用备受期待。
  • 摘要:保护公平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该原则的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不偏不倚,不给任何个别企业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其起码要求就是要破除国有企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和优待.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和欧盟在保护公平竞争方面的规则和实践,并提出完善我国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认为,我国在未来《反垄断法》修订中应该设计相应的配套规则,将行政机关赋予企业市场规制权、没有法律依据授予企业国家补贴和市场准入特权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 摘要:作为法律移植一项成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司法机制、规则本身设置的可操作性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一规则在实施过程中陷入了一些困境.重集体利益而轻个体权利的群体性观念、法律工具主义、等级特权和人情法观念都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我国民众的法律观念影响至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从法文化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努力从法文化方面提出突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困境的对策,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
  • 摘要:文章介绍了ISDA文本,分析了ISDA文本为商人法的路径。ISDA文本成为商人法的路径可以看出,商人法依赖于强大的行业组织;规则首先成为行业惯例,被商人自愿接受;之后行业组织对国内立法、司法产生影响,行业惯例在国内立法和法院获得承认。行业惯例与一般国内法有分歧时,国内立法和司法可能为公共利益拒绝执行行业惯例。商人法一方面是商人自治的产物,一方面依赖国内法体系获得强制执行力。国内法对商人法具体规则是否承认,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 摘要:文章介绍了银行业发展现状,并对银行业务进行总结,对银行债务和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指出银行立法的重要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持银行业和经济稳定的措施。在三、四月份,政府按揭贷款补贴和汽车贷款优惠方面通过了一系列纲要。按揭贷款补贴和汽车贷款优惠纲要,自3月1日和4月1日起实施。优惠贷款纲要是为了维护汽车和建筑行业的增长,而在2014年底2015年初这两个行业呈现出萎缩的状态。这样,政府实施反危机的计划,旨在减轻休克后果,以稳定经济。
  • 摘要: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民法修订案制定主要是以修改现行民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很难视为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三个原则,即过失责任主义、一般条款主义、限制赔偿主义依然是其基本原则并无任何改变。但是新设履行一清求权、填补请求权、支出费用的赔偿、履行拒绝、损害额的认定、代偿请求权、合同的终止、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的是重大的变化。而且将解除的要件同意调整后,将归责事由从解除要件中排除在外的,亦是较大的改变。此次修订案中虽然有些内容与2004年的修订案相同,但是亦有不少变化。本次修订案与2004年的修订案相比,可以说更加具备了涵盖性和前瞻性。通过修订案的规定关于债务不履行的债权人的救济方式更加多样化了。因此在债务不履行法中债权人的地位亦加强了。随着这种新的救济方式的认定,如何设定救济方式之间关系的问题显得更加重要了。如果修订案能够通过,那么在债务不履行法的部分具有自民法制订以来的最初的修订的意义。通过此次修订,民法的水准会更上一层楼。但是这并不能视为债务不履行法己现代化或其体系完善。因为将来还要在更宽广的视野上,有必要再次整顿有关债务不履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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