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1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45篇、会议论文80篇、专利文献5578篇;相关期刊920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59种,包括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民国社会历史与中国现代文学”学术研讨会等;法律文化的相关文献由210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策华、张中秋、武树臣等。
法律文化
-研究学者
- 张策华
- 张中秋
- 武树臣
- 何勤华
- 于语和
- 刘作翔
- 夏新华
- 徐忠明
- 郑英伟
- 闫弘宇
- 常安
- 张学亮
- 张波
- 王林敏
- 苏哲
- 谢晖
- 高军
- 丁相顺
- 乔飞
- 公丕祥
- 史彤彪
- 吴凡
- 孙国华
- 张宝成
- 张晋藩
- 张立先
- 徐永康
- 李军红
- 李琳
- 栾爽
- 梁健
- 汤唯
- 田成有
- 舒国滢
- 舒扬
- 赵占臣
- 霍存福
- 黄文艺
- 倪正茂
- 冯玉军
- 刘佳
- 刘旭
- 刘旺洪
- 刘进田
- 叶晓川
- 喻中
- 夏锦文
- 张建成
- 徐卫华
- 徐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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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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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基础性范畴;学界对中国古代“天”的内涵理解不一,各种观点异彩纷呈。按照儒家之集大成者朱熹对“天”的理解,可以将“天”总结为“物质自然之天”“神灵主宰之天”“义理规则之天”三个方面。今日看来,这三个方面又可以整合为“位格之天”,荀子、朱子以及王阳明对“天”的理解皆莫出其右。“位格之天”显明了“天”的生命属性、伦理属性以及至高、永恒等属性,其不仅创生了万物与人类,还对万物和人类拥有主权;权力的来源、法律的创制、司法的过程等儒家法律思想核心问题,无不与“天”有关。对儒家之“天”进行本体性思考,可以使人更深刻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源和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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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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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敦煌文书中反映的“乡法”,指普遍存在于古代基层社会,为乡民所必须遵循的强制性规范。作为民间传统与习惯,在民间社会生活中,“乡法”与国家法同时存在,有交叉,有互动,共同构成基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般景象。在敦煌文书的相关判例中,“情”往往被作为标准与尺度,用以判断是非曲直,讲情是讲理的基础和前提。在全面梳理、仔细甄别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敦煌文书中所反映出来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民事立法瑕疵担保的规则尽可能进一步细化,这样的思考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唤醒和巩固民众的民法观念,对强化民众的瑕疵担保意识,规范社会经济生活能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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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经靖;
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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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整个中华民族在规范社会、治理国家过程中经验智慧的结晶,是实现中华法治文明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柱和可资利用的重要“本土资源”,也是民法典赖以建构的民族文化的密码。我国《民法典》虽然广泛借鉴吸收了西方私法文明成果,但并非纯粹的法律移植,其在编纂过程中注重将传统法文化中的精华作为社会文化的根基,实现了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以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为视角,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家事司法中的“敬亲孝亲”观念、社会生活中的优秀文化传统,以及国家治理模式和纠纷解决模式等,作为传统法的民族精神与当代民法典在跨时空的融合中实现了和谐共进。这不仅对构建当代民法话语理论体系具有重要价值,还能使现代民法获得新的生命力,建立起富含民族文化基因的民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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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Jaakko Husa;
李剑(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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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化论给比较法的启示首先在于要对不同法律现象保持中立。旧有的比较法学秉持的是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视角,因此它很难准确地把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外的其他法系。从微观层面看,以土耳其和日本为例,我们会发现法律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很难将它们完全在宏观上进行归类。即便在英美法系内部也不是完全一致,其中也有很多差异存在,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开启了微观比较法的视角。过去比较法的研究重点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制度类型的划分与法律文化的优劣排序;现在比较法的研究重点则是从微观上研究法律文化的具体演变以及融合过程。进化论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那些真正需要我们重视的比较法现象是多元化法律的融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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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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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崔浩国史之狱是北魏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研究中古中国法律演进的有效切入点。在此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根据现存的历史记载分析国史之狱的过程,推断出其发生的原因是皇权与士族之间在争夺正统性上的冲突。这一冲突存在的基础是中古中国等级化社会当中的政治与法律的互联关系,这一关系反映了中古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包括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社会结构、政治秩序以及儒家理念所遭遇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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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子洲;
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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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法律作为保障,然而仅仅依靠国家法还远远不够,依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农村问题也会存在着普遍性和特殊性,因此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乡土社会中,国家法所能产生的作用有限,而民间法根植于特定地区,因而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可以发挥国家法所不能发挥的独特作用,既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周延之处,又能发挥自己“地方性知识”的优势,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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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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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属于外源型现代化,是由外在的压力所引发的,因此,就导致了中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移植而来的现代法律文化二元并存的局面。这两种法律文化从其内部关系来看,既存在着彼此统一协调的一面,也存在着互相排斥冲突的一面。而法治中国的顺利实现,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促进两种法律文化的和谐,同时消解彼此间的矛盾冲突。主要的步骤就是,要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进一步促进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转化,同时促成传统法律制度某种形式的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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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
李茹;
崔清扬;
彭方针;
谭慧娟;
闻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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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翻译推动了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并促进了中国语言文学的发展和译学研究的发展,也引起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变迁.但目前而言法律语言还普遍存在非大众化的内容,法律翻译的发展同样也不完善.从中外法律文化概要及对比、英汉法律语言差异、翻译策略三个方面进一步探索法律翻译中的文化传递,对于不同源语,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使用直译法、功能对等译法、创译法可以更好地实现跨文化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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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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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类法律发展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法律文化植根于民族特定的社会经济土壤,或一枝独秀,或万紫千红.随着东西方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东西方法律文化也相互渗透和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特色有其自成一格的内在逻辑,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所以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才会如此五彩缤纷.新时代的到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兴盛出现崭新局面,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学术和话语体系逐步健全,中国的国际话语权不断增强.西方学者提出的所谓"法律东方主义"愈发引人深思.它的本质是"西方中心论"下傲慢与偏见的产物,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与规律的误读,亦是毫无根据的结论.高举马克思法学思想伟大旗帜,才能在这些纷杂的声音中甄别真理,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体系,为实现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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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
李茹;
崔清扬;
彭方针;
谭慧娟;
闻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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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翻译推动了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并促进了中国语言文学的发展和译学研究的发展,也引起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变迁。但目前而言法律语言还普遍存在非大众化的内容,法律翻译的发展同样也不完善。从中外法律文化概要及对比、英汉法律语言差异、翻译策略三个方面进一步探索法律翻译中的文化传递,对于不同源语,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使用直译法、功能对等译法、创译法可以更好地实现跨文化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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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程
- 《2018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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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军一向非常重视法律文化建设,长久以来所形成的军队法律文化因其独特的吸引力、感染力、渗透力,在培养官兵的法律意识,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过程中发挥了特殊效果.公安消防部队具有军人和警察的双重身份,担负着防火灭火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等重要使命.在目前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有序推进和军队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公安消防部队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在某些程度上制约着消防部队的发展,亟须加强消防部队的法律文化建设.本文从公安消防部队的实际出发,分析消防部队加强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总结出加强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深入分析消防部队加强法律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以期对实践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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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嘉宏
- 《2017中华文化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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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九二年夏秋返台之际,我脑中还充满着黑格尔式的语汇.但是当双脚在台湾的土地上稍做行走後,法律现实主义的热与尘便迎面吹来.我清楚地了解到,不同的泥土会塑造出不同的意识形式(forms of consciousness),即使是相同的观念,也必须透过不同的表达方式(Darstellungsweise)始能进行沟通.而法律碰巧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当然,本质、理性、思维这些概念在今天似乎已成为了被嘲笑的对象,更不用说对不少法律人而言,利益才是最真实的内容.本文探讨了两岸在法律文化上不同的足迹与相同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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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彦君
- 《2016中华文化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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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法系对东亚各地的法律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其中,大陆和台湾地区文化渊源最深、联系最为紧密,使两岸法律具有最强的趋同性.由于特殊历史原因,两岸分别受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与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思想指导,适用不同法律体系.本文试图从两岸法律文化的同根性角度,寻找两岸法律文化融合、意识形态二元并存的可行性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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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
- 《“伦理视域下的城市发展”第五届全国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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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城市建筑遗产的保护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事业,在这项伟大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尽快建立完善的城市建筑遗产法律体系,加强城市建筑遗产法律制度的建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现有的关于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北京建筑遗产系统化保护的法律需求,因此考察已有的法律制度并用法律文化现代化理论解读如何完善已有法律、推进新法的立法工作,真正实现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的城市建筑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远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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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祺;
郭旭
- 《全国第十四次建筑与文化学术讨论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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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城镇建设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巨大引擎.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但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经济发展不平衡、空间规划不合理、地方资源遭破坏、人文环境无特色、空巢家庭老龄化等.本文从法律文化视野,通过对小城镇建设现状与问题的分析,构建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法治体系及对策目标,以利于小城镇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要做好小城镇战略规划,优化小城镇产业经济格局,提高小城镇综合环境质量,提高小城镇人文环境质量,提高小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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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
-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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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理国在中国古代史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而她的法律文化却少有人问津.大理国素有"妙香国"之称,上至统治阶层下至黎民百姓普遍信奉佛教.在这一环境影响下大理国的法律文化也有了深深的佛教烙印区别于传统的法律文化,例如废为僧、禅位为僧和"王权佛授"思想等等.这些独特的法律文化根源于统治者"以佛治国"的治理思想,而能孕育出这一佛化土壤,一方面是因为佛教理论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源于大理国儒家文化的孱弱及僧侣贵族阶层的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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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勤
-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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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叚(假)公"是秦代的一种较为成熟的借用公物、公器的制度.借用者有百姓、官吏、刑徒等主体,出借者是有特定职能的官府.借用者往往因秦律规定的事由借用所需的公物、公器等.出借和借用都有法定的程序.出借者和借用者也各自负有相应的责任."叚(假)公"制度为农战服务,所借之物都属"公有",该制度具有"公益性",强调官吏责任."叚(假)公"制度不仅反映了秦人的公私观念,还体现了法家的治吏思想."叚(假)公"制度是研究秦法律文化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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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笙
-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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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闹"是口语俗字,先被文言书面语的文本所排斥,后被古典通俗小说所接纳,"闹"字的变迁与商业活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市鬥"为"闹"是会意本意,"市"代表公共空间、商品经济、权利市场;"鬥"隐含平等逻辑、权利意识、主体交互,从当事人角度看这是优质的法治资源.从第三人角度看,"市鬥"的私力救济,有反法治的负外部性,形成法治生成的短板,这构成了法治资源与法治短板的二律背反.背反根源于"闹"字本身包含事实问题与价值现象的内在冲突,这也是后世更加复杂的"闹"现象的文化根源."闹"字立体、多维度的面相,形成中国的法律问题,如何扬长避短,应回归"闹"会意本意的文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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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笙
-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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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闹"是口语俗字,先被文言书面语的文本所排斥,后被古典通俗小说所接纳,"闹"字的变迁与商业活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市鬥"为"闹"是会意本意,"市"代表公共空间、商品经济、权利市场;"鬥"隐含平等逻辑、权利意识、主体交互,从当事人角度看这是优质的法治资源.从第三人角度看,"市鬥"的私力救济,有反法治的负外部性,形成法治生成的短板,这构成了法治资源与法治短板的二律背反.背反根源于"闹"字本身包含事实问题与价值现象的内在冲突,这也是后世更加复杂的"闹"现象的文化根源."闹"字立体、多维度的面相,形成中国的法律问题,如何扬长避短,应回归"闹"会意本意的文字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