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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重视的执法偏差——从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看合同法第286条的操作性

         

摘要

我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Et施行以来,该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第286条也随之生效,并依法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判处工程款案件的重要依据。由于此条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的新规定,以往法律、法规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又由于工程建设欠款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还由于286条的严格执行必然制约了银行协议抵押贷款的传统运作和到期贷款的顺利收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各地法院对《合同法》286条的理解不一,在操作中出现了许多亟待明确的问题。及时统一认识,规范其操作性已成为严格贯彻执行《合同法》的重要课题,从这个意义来看,今天这个研讨会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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