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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没有客观事实 又缺乏法律依据

         

摘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律师法律服务引发的索赔案作出判决:判令上海建纬所对原告上海恒积大厦返还人民币40万元,赔偿人民币200万元。如此判决的主要理由居然是:“被告明知原告行为的违规操作而没有以任何明示的形式予以制止和干预,致众多当事人不明真相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被告应当承当过错责任。”在本案诉讼中,一审作出如此判决,是完全出乎人们预料,作为一名法律专业工作者的律师,我真的不敢相信——这是一个奇案!我认为这份判决既没有客观事实,又缺乏法律依据?为什么这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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