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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体执业是否可行

         

摘要

我国律师组织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单一到复杂的过程。自1978年以后,律师执业的机构最初只是唯一的法律顾问处,后来发展成为有国家出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律师事务所简称“国资所”、集体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三人以上合伙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到2000年,国家规定取消所有的国资所与行政机关或者企业单位脱钩,转轨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这样,在我国还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那么,在我国,政府是否可以批准律师个体执业笔者认为,时至今日完全可以。一、批准律师个体执业的必要性对于政府应不应当批准律师个体执业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曾有个热烈的探讨。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允许。有的学者则认为不应当批准。持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的学者各自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和阐明理由。笔者认为,现在已是21世纪,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广大公民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批准律师个体执业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因此,政府应当批准律师个体执业,其理由如下:一政府批准律师个体执业符合《宪法》规定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简称“宪法修正案”第11条,对1998年4月12日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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