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与第3条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与第3条

         

摘要

cqvip: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与第3条虽然对此作出了规定,但仍有探讨的必要,既有的研究大致分为两个路径:一个路径是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与我国的立法规定相比较,具有从理论到理论的特色,但往往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①另一个路径是立足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某些特定部分的探讨,论述较为具体,但由于与实务中既有的一些规则结合得不甚紧密,读来有种隔靴搔痒的感觉,不甚痛快。~②本文将立足于中国现状,紧密结合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则,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具行翔实的论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