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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与“人”的法权关系构造——以民法为中心的考察

     

摘要

中国百年变法"自破家始"。传统民事规范的法权逻辑基于家庭而非个人,近代民法将人之为人的资格抽象化为无差别的权利能力,使个人走出家庭,获得独立主体资格。由于忽视了"家"的存在维度,个体化民法的强势挺进,恰恰导致了在价值上反个人的社会后果。虽经"去魅","家庭主义"依然是中国民众重要的意义生产机制,尽管离散,中国家庭依然呈现出一种流动性的"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家庭主义"的规范性力量以隐性的方式继续塑造着民事法律实践,并派生"正名"的法律表达需求。中国民法找回"家"的向度,应当首先摆脱意识形态化了的个体化"类型强制",将家产制社会实践确认为一种合法性类型,丰富法权主体,践行自己所向往的美好生活的权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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