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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的确定及其法律效果

         

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集体资产的类型划分虽与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相适应,但无法全面回应改革实践的要求,应将是否具有经营性作为集体资产的分类依据,并统筹考虑资产负债,以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为折股量化的财产基础。围绕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忽略了部分资源性资产的可经营性,并存在割裂集体所有权整体性的解释空间。可折股量化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可以通过集体统一经营为集体带来收益,二是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可量化资产应当包括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及可以由集体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其中,后者包括符合条件的耕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四荒”地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促进了集体所有权客体范围的明晰和集体经济组织责任财产范围的确定,并能够唤醒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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