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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失卡储户的附随义务

         

摘要

一、一则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引出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1] 2003年3月1日,原告鞠某在被告甲银行处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及对应存折一张.2003年11月2日晚20时许,原告鞠某在餐馆用餐时钱包被盗,包内所装原告鞠某的身份证及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借记卡一同丢失.当晚20:08,该借记卡的原密码(为原告的出生日期)被修改成功.原告发现被盗后,于20:19起向被告的95588电脑银行语音系统询问挂失的相关手续.20:27,原告再次进入该语音系统,明确告知当晚值班人员,在身份证和借记卡一同丢失后,原密码也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挂失手续;并明确要求立即持户口等证明文件到被告处办理挂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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