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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的解除

         

摘要

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挑拣履行权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同样赋予管理人对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成立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选择权,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相比于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的解除对原有权利义务格局和双方当事人利益分配影响更大,且其诸多问题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均素有争议。本文以待履行合同的解除为研究对象,试图厘清与之相关的各种模糊问题,对于其界定、价值、选择模式、法律后果等内容进行探讨,并建议合理限制管理人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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