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当代法学》 >论“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合同地位与规制

论“航空运输总条件”的合同地位与规制

         

摘要

"航空运输总条件"是航空运输合同的核心,补充、修正客票和其他合同形式的不足,为节约航空交易成本和保护弱势相对人权益而成为航空领域典型的格式条款。"航空运输总条件"不能自动订入合同,须由航空承运人一方明确提出并经旅客同意方能订入。因"航空运输总条件"个别条款的公正偏离和致害风险,《民用航空法》应增补规制条款,明确民航局的核准权限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司法应充分发挥终极控制功效,消费者协会应利用审核权、建议权和诉权等方式参与社会控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