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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定性与量刑的思考——兼议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

         

摘要

<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罪名立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走私罪这一节中,确定了10个独立罪名。尽管其未将刑法157条第1款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确立为一独立罪名,但对其如何理解及其与本条第2款的界限,学界论争各待一端。本文试图在梳理既有观点的基础上,对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定罪量刑略陈管见。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0期|91-94+108|共4页
  • 作者

    蒋鹏;

  •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61006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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