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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改进对策

         

摘要

<正>一、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的重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意味着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过失的客观表现,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因此其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①。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0期|89-90|共2页
  • 作者

    董勤;

  •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210093;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民事其他法权;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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