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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行为保全构成要件的确定

         

摘要

行为保全决定可能是错误的,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将不可弥补,法院应尽量降低这种可能性。在司法适用公司决议行为保全时,应以"审慎性"为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导下,我国法院应参考美国的行为保全司法适用理论并适当变通,将申请人适格、决议的实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存在胜诉可能性、利益衡量的结果倾向于支持申请人四个方面作为公司决议行为保全的构成要件。在四个要件的适用体系上,各个要件均为必要非充分条件,不得进行动态体系的调整,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同时,也不得用申请人提供担保来补充构成要件的不足,以适当提高公司决议行为保全的标准,避免其成为控制权争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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